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20年12月9日




安徽师范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平台建设、管理与考核,促进科研平台开放与共享,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创新基地。

第三条 学校科研平台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开放合作、严格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科研平台的设立应有利于学科建设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利于凝聚校内相关资源、技术和人才,有利于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建成优势特色明显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 科研平台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四个层次。国家级科研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高端智库、高校新型智库等;省部级科研平台包括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含省部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等;厅局级科研平台包括厅级单位批准设立的各类科研平台;校级科研平台包括经学校认定的各类科研平台,校级科研平台管理办法参见《安徽师范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为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与渗透,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跨地区组建各类科研平台。

第二章 职能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科研处是科研平台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编制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编制科研平台建设方案,牵头组建跨学科、跨领域、跨专业的科研平台。

(二)负责组织厅局级及以上层次科研平台的申报、遴选和推荐等工作,负责组织校级科研平台的成立、更名及撤销等工作,负责组织各类科研平台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三)监督平台建设任务及建设经费执行。

(四)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组织对各级科研平台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 学院是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的依托单位和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学院科研平台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各级科研平台申报工作。

(二)落实科研平台建设所需的场地、仪器设备、人员配备,提供科研平台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根据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负责科研平台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

(四)负责遴选和推荐科研平台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及科研平台负责人。

(五)配合做好科研平台的建设、检查、评估、验收及年度考核工作。

(六)负责科研平台研究方向、研究目标、研究任务等重大调整的相关事宜。

(七)负责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台高效、安全运行,并达到国家和安徽省等相关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八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是平台建设运行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科研平台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与完善科研平台内部管理制度,负责科研平台建设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

(二)负责凝练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组建科研团队,确定科研任务及发展目标,拟定平台建设计划,撰写科研平台的年度报告。

(三)负责编制科研平台运行所需费用的预算,合理使用平台建设经费。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合作开放与资源共享,增强科研平台的社会服务效果。

(五)配合完成平台的检查、评估、验收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厅局级及以上层次科研平台的申报由依托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和推荐。学校鼓励学院与地方政府、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平台。

第十条 学校对主管部门直接批复的科研平台实行认定制,由学院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文,科研处组织专家讨论形成初步意见,上报校领导后确定级别。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独立建制的科研平台由学校统一管理,跨学科建设的科研平台由牵头学院管理,其他科研平台由依托学院管理。

第十二条 厅局级及以上层次科研平台的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等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厅局级及以上层次科研平台的到账经费管理按照上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预算一定的科研平台运行管理经费,按照扶优扶特原则予以支持,重点向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科研平台倾斜,经费由平台负责人负责管理,建设期结束统一接受审计。依托学院应在年度预算中将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单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注重提高平台资源的使用效率,重视平台的网站建设、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的科研成果归属安徽师范大学。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厅局级及以上层次科研平台的考核与评估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期组织科研平台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纳入科研平台和依托单位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成果贡献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优秀: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以安徽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平台骨干成员为第一完成人)。

(二)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1项或国家级项目3项以上(安徽师范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或平台骨干成员为项目负责人)。

(三)发表A2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A33篇(安徽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四)完成国家行业标准1或省级标准2部(安徽师范大学为第一起草单位或平台骨干成员为第一完成人)。

(五)咨询报告等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篇(次)以上。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撤销该平台;对验收获评优秀的科研平台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科研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 时间:2021-04-30 编辑:晏艳  预审:汪盛玉  终审: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