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扬求真务实的学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的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等。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我校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进行各种学术活动的人员,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所有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并认真实践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高校教师学术活动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已任,开拓进取,不断创新。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五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进行科学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
     第六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二)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三)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第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抵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十条  学校在教职员工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作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五)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有违反上述第十一条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一)属于本规范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
    (二)属于本规范第十一条第四、五、六、七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本规范适应对象的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五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投诉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投诉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二十条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在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 时间:2008-10-14 编辑: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