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重点学科建设,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安徽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学校安排的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和相关学院配套的建设经费。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学科点建设发展的物质保证,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凡属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该学科建设所直接需要的开支,内容包括:
(一)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用品、图书资料和对学科建设有促进作用的专业电子软件。
(二)适当资助由学院重点学科主办或参办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适当资助本学科教师外出参加同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国际会议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三)对本学科教师所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的配套;适当资助本学科的教师在国内外高等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的出版;与本学科有关的高水平学术成果的配套奖励。
(四)提出拟拓宽的新研究领域课题,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后,可适当给予前期研究资助。?
(五)与本学科建设有关的其它活动经费(如重点学科申报、与学科建设有关的评估、论证、评审等)。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每年由科研处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与学校的财力状况,提出当年经费预算报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再由财务处按审定方案下达到各学科。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归口科研处管理,各学科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中控制使用;财务处按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设立账目,发放经费卡,进行财务管理;审计处按要求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需由学科负责人审批、学院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学校可以终止经费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