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规范学术交流管理,提高学术交流的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基金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校主办的全校性大型学术报告会;学校邀请的来校访问和讲学的国内外著名专家与学者;学校邀请的来校指导和考察科研工作的有关领导和专家等。
第三条 学校每年拨专项经费设立学术交流基金。由科研处根据全校学术交流情况统筹安排使用,经费使用由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学术交流基金资助额度根据学校每年所拨经费和学校学术交流整体情况统筹决定,主要弥补相关学术交流经费的不足,不全额资助。
第五条 各单位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学术交流计划并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统一编制全校年度学术交流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第六条 主持开展学术交流的单位,须提前将学术交流登记表报送科研处审核和存档。经费申请须明确承办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及申请资助的额度,并附经费预算清单。
第七条 学术交流结束后,须于两周内向科研处报送总结报告和相关材料,由科研处存档后方可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八条 凡未事先申报或未获批准的学术交流,学校不予资助。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