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实现综合性、有特色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目标,规范和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管理,促进学科建设和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提高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出成果、出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办法》的精神及《安徽师范大学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机构是实现科学研究目标、提高学术水平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基层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包括由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等,不含教育部、教育厅、科技厅等其他部门批准成立的实验室、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研究机构不列入学校行政机构序列,以挂靠院系建设和管理为主,学校协助统筹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新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和中、长期规划及发展目标;

2、有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合理的学术梯队;

3、学术梯队成员曾获得过至少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4、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5、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研人员;

6、拥有相对独立或可以依托的办公、实验和资料用房;

7、能够独立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制定内部管理政策。

第五条 新建科研机构必须遵循以下申请程序:

1、要求新建研究机构的单位或部门,必须向学校科研处提交成立申请和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新建机构的名称、成立目的、意义、研究方向和任务、研究经费及来源、机构建制和研究力量(包括学术带头人和梯队)、现有研究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以及拟增加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科学研究的初步规划等。

2、科研处根据成立研究机构的要求、条件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对其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3、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由科研处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呈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我校科研机构要从国家、安徽省省情需要出发,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有目标、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科学研究要与所属学院的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师资培养和教学工作紧密结合,努力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高级别的科研项目。跨学院的研究机构应担负组织、联络、协调各科研力量承担重大项目、进行科研攻关的职责。

第七条 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应本着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与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方面做出贡献。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原则上来源于从各种渠道争取获准的立项经费,或向社会、企业、群众团体多渠道筹集,亦可以学校名义接受个人或海外学术机构、团体的捐助。

第四章 建制与要求

第九条 研究机构一般设所长(主任)一名,视需要可设副职若干,为便于开展工作和加强管理,以上职务原则上由拥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虽无高级职称但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担任,内部人员使用、聘任由研究机构自行负责,所有研究机构的人员职务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十条 研究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安徽师范大学×××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等,由学校统一刻制公章,公章由挂靠单位与科研机构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 在研究机构工作的教师必须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正常的教学活动,且要充分利用研究机构的资源条件体现为教学服务的宗旨,以科研促进教学,并提供一定条件使研究机构成为本科生、研究生实习的重要基地。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处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科研机构实施管理。主要负责全校科研机构建设的规划和布点,协调科研机构关系,对新建科研机构进行论证、审核,组织对科研机构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研究机构必须结合所在学院(部门)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需要,制定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并上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研究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上报学校科研处。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需更改机构名称,或撤消建制的,应提出书面报告,由科研处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所有经我校批准的研究机构外来项目经费均需拨入安徽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帐户,接受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科研处统一办理经费卡使用并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各研究机构的研究进展须在年终上报科研处备案。对于未经批准,私设帐户的研究机构,学校将依照法律和学校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研究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考核指标分为科研工作指导思想、科研工作规划、科研经费规模、科研工作实绩、科研活动开展及学科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考核方式如下:

1、校科研处为科研机构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考核组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

2、对科研机构的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度的9-12月份。

3、考核采取量化打分方式,先由各科研机构提交自评报告,再由科研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对照考核标准逐条检查、打分。

4、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并向全校张榜公布。对考核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由科研处责成其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必要的整改。整改无效或不力的,+由科研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撤消其机构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点击: 时间:2008-10-15 编辑: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