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学位授予过程管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
第三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时间安排在论文初稿完成后,一般在正式答辩之前三个月。
第四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须公开举行。
第五条 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才可申请参加预答辩工作:
1.学位论文已经撰写完成,结构清晰,结论明确,写作规范,注释标准。
2.学位论文题目与开题报告相符。
3.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中期考核。
4.指导教师同意该生参加预答辩。
第六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由各学位点组成预答辩小组具体实施,硕士研究生预答辩小组由3~5人组成,博士研究生预答辩小组由5~7人组成,具体成员由学位点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从具有相应资格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选定(校内外不限)。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须在预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预答辩小组成员,博士研究生须在预答辩前两周将学位论文送交预答辩小组成员。
第八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程序和要求如下:
1.研究生汇报学位论文的有关情况,包括选题意义、研究现状、主要内容、思路和方法、重点和难点、创新之处等。
2.预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进行评议。
3.就学位论文是否通过预答辩作出决议。
第九条 预答辩工作在预答辩小组组长主持下举行。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审查,重点检查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以及有无违反学术道德现象等,指出学位论文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结束后,预答辩小组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才可通过预答辩,并将评议意见填入《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预答辩小组对于学位论文的意见和建议,由学位点负责人及时传达给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督促研究生落实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必须通过预答辩后,才可以向校学位办和研究生院提出正式答辩申请,并进行学位论文下一环节的匿名评阅工作。
第十三条 预答辩未通过的学位论文,不得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的匿名评阅工作。该论文确实经过修改、并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参加下一轮次的预答辩工作。再次预答辩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预答辩工作方案、预答辩时间、预答辩小组成员名单等须提前半个月向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备案,并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预答辩结束后,相关纸质材料需在一周内报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留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