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委员会文件
〔2012〕2号
政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工作制度,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学院党政领导议事决策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支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院党委正副书记、处级组织员、院行政正副院长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章 会议任务
第三条 沟通工作情况,交流重要信息。汇报上周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研究安排本周党政重要工作。
第四条 研究处理需要学院党政领导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院党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招生、就业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专业设置与调整等重大事项;
(五)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内部机构设置、干部人事调整、辅导员队伍建设,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等;
(六)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毕业生选留、相关人员聘任,教职工的调出、调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和培养等;
(七)教职工的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奖惩以及攻读学位、学习进修、出国(境)的选派等;
(八)年度经费预决算和执行方案、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教职工福利和酬金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
(九)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十)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五条 对于上周工作已完成情况、本周将要开展的一般性工作原则上不上会通报。上周未完成的工作及本周开展的需要研究协调的工作上会通报。会议前,分管领导应将上述各类材料整理成电子文稿,提前半个工作日发给党政领导阅读。
第六条 对于需要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上会前,分管领导要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分管领导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有些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突发事件除外)。
第七条 选拔任免干部、有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一般应首先在院党委委员会议上讨论。
第八条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上会前要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根据研究内容不同,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也可以轮流主持。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参加时,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条 会议必须在参会人员超过2/3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人员,必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主持人负责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和决议。
第十一条 会议坚持一事一议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者决议。
第十二条 会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干部人事、奖惩表彰、津贴分配等重要事项,必须通过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三条 对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经过协商,可以采取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论证、充分协商后再开会讨论决定;或召开扩大范围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报告,请求裁决等方式解决。如遇紧急和突发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可视情况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会议通报。
第十四条 在讨论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以及涉及到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议由党政办公室秘书全面、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按年度归档备查。对重大问题在讨论决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如有必要,可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或印发学院有关科室。
第五章 决议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遇新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第十八条 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群众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进行督办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