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在编教职工
医疗保障及其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形势,稳步推进我校医疗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安徽省《关于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皖人社发〔2011〕55号)、芜湖市《关于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2〕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在编教职工参加芜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缴纳有关保险费用、享受有关待遇。在编职工享受市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后,学校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和大病救助。
一、医疗补助
(一)基本医疗
学校全额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出范围内的个人支付部分。
1、普通门诊补助范围:个人账户用完之后,按年度累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在职职工个人支付超过200元至2000元之间、退休人员个人支付超过100元至2000元之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2、住院补助范围:在职职工个人支付超住院起付标准300元以上、退休人员个人支付超住院起付标准200元至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支付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自费、住院起付标准内和超出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公务员补助和学校基本医疗补助。
4、补助标准:全额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出范围内的个人支付部分,即在职人员公务员补助60%,学校补助40%;退休人员公务员补助70%,学校补助30%。
(二)生育医疗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编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在享受芜湖市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后,学校给予芜湖市生育医疗最高支付金额的70%补助。
(三)参保前学校认定的工伤
工伤部位医疗费,在享受芜湖市医保待遇后剩余部分给予100%补助。
二、大病救助
在编教职工患大病,在定点医院确因治疗需要,享受芜湖市医保待遇和学校医疗补助后,自费金额年度内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学校给予40%救助;30000元—60000元(含60000元)学校给予50%救助;60000元以上部分学校给予60%救助,救助总金额不超过100000元。正高职称、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三、医疗补助、救助办理程序
(一)医疗补助。学校每年发放一次,直接划入在编教职工工资或退休金银行卡内。
(二)生育医疗、工伤。应在芜湖市所住医院或异地住院出院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享受芜湖市医保待遇后,按市内住院医院或市医保中心结算凭据及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到校医院医管办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三)大病救助。每年办理一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凭据,所在单位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和建议后,材料报送校医院医管办。
(四)校医院负责上述补助费、救助费的核定。补助、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下由校医院负责人审批,10000元-50000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50000元经学校医疗服务和管理领导组研究决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离休人员不参加芜湖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门诊、住院医疗费仍按原规定报销。学校厅级干部参照省市有关政策办理。
五、职工子女医疗费仍执行原统筹管理办法。
六、学校以前文件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在实施期间若与芜湖市有关新文件规定不符,以芜湖市新文件为准。
七、本办法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由校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