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我院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成长成才成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突出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是建立新型师生关系、创造良好学习与生活氛围、创建和谐校园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导师聘任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的聘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承担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生课程或全校本科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

(三)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及较强的科研能力。

(四)熟悉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培养方案,熟悉学校有关教学、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身体健康。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为本科生导师:

1.上年度被学校认定为教学事故或被学校职能部门写实性通报。

2.上年度本科生导师考核不合格。

第四条  所有符合条件的教师,原则上必须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暂时不担任本科生导师:

(一)主要工作岗位不在学院的教师。

(二)长期外出进修或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延期者除外。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指导的教师。

第六条  本科生导师的聘任,需要符合下列程序:

(一)学院公布符合条件的导师名单。

(二)学生在学院网页查询教师个人信息,并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志愿选择五位不同导师。

(三)教师根据学生志愿情况及个人信息作出选择。

(四)师生双向选择过程中,未落实导师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学生具体情况负责安排。

(五)学院审核,公布录聘导师及学生名单。

第七条  导师指导每届本科生数分别为:讲师不超过2人,副教授、教授不超过3人。

第八条  每届本科生导师的首次聘任,安排在第二学期初进行。

第九条  本科生导师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换。

第十条  学生在第六学期(教育实习期间)的导师安排,主要由教育实习指导教师负责。教育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和遴选办法参照《政治学院本科生教育实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第七学期、第八学期的毕业论文指导、考研指导、就业指导等工作,主要由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负责。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和遴选办法参照《政治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导师要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风范影响和教育学生,尊重、热爱、关心学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及时帮助解决学生思想上的困惑,排除心理上障碍,全面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指导学生了解学分制条件下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需求;指导学生制订科学合理的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并检查督促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指导学生开展读书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技能指导。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优势,对学生学习能力、沟通能力、专业素养、从业技能、创业本领等方面强化指导,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十六条  导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指导各有侧重点:一年级注重对学生开展专业思想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三字一话”训练、读书指导等;二年级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精神,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理论宣讲、专业技能大赛、优秀本科生论文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活动;三年级注重对学生教育实习指导、考研指导等;四年级注重对学生毕业论文指导、考研指导、就业指导等。

第十七条  本科生导师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

(一)通过谈心、汇报、电子邮件、微博、QQ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一对一指导。

(二)每学期初与每学期末必须与学生见面,其他每月对学生的指导不少于一次。

(三)定期在《政治学院师范生技能训练与培养记录册》上写出导师评语。

(四)与辅导员保持沟通和配合,将学生中突出的思想情况及时向学院领导如实反映。

第四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八条  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每学期初与每学期末必须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意见与本人实际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学习计划。

第二十条  定期将《政治学院师范生技能训练与培养记录册》送交导师审阅,并请导师签署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按照导师要求,积极参与导师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科研能力与创新思维。

第二十二条  如实记录导师指导次数、效果,每年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十三条  对不服从导师安排,违反本科生导师制有关规定的学生,学院将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导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教授委员会委员、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组,负责本科生导师的聘任、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导师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主要为导师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指导效果和学生满意度等方面,主要依据是各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及相关实绩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科生导师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的本科生导师,当年工作量按每生4教分计算;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本科生导师,不计工作量,并取消当届本科生导师资格,下届亦不再聘其为本科生导师。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本科生导师评选活动,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授予“优秀本科生导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教师、评选“三育人”先进个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和发放校内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评聘副高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担任过本科生导师且考核合格。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第六学期)所产生的工作量,不计入本科生导师,具体计算办法按照《政治学院本科生教育实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论文撰写期间(第七学期和第八学期)所产生的工作量,按照《政治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原《政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

二○一五年月二十

点击: 时间:2015-04-22 编辑:姚宏志  预审:bodazy